(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14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吉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冉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凤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