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涂某某,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人民陪审员 陈应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