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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涂某某,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人民陪审员  陈应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