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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罪犯皇甫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皇甫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44号罪犯皇甫渭,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以被告人皇甫渭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1月该院又以被告人皇甫渭犯盗窃罪判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6日刑满释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陕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皇甫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0月17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皇甫渭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皇甫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0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皇甫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皇甫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皇甫渭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皇甫渭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皇甫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