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文保、蒋国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保,蒋国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文保,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蒋国英,女,汉族,1937年6月16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保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蒋国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中,原告文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 蕾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