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帕尔哈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帕尔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0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被执行人:帕尔哈提,男,维吾尔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乌民二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帕尔哈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帕尔哈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执行人支付22139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帕尔哈提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实现的债务为221396.5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民二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