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干久春与付忠明、司世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久春,付忠明,司世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干久春,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告:付忠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简阳市。被告:司世芩,女,汉族,1965年2月8日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久春诉被告付忠明、司世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久春于2015年9月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干久春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久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干久春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