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人民政府诉河南省新乡市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河南省新乡市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乡市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东福,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随 伟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