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与李向凡、黎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李向凡,黎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住所地:信宜市区红旗路13号。负责人周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日宝,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向凡。被执行人黎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与李向凡、黎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凡、黎昭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6922.32元及利息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李向凡所有的位于信宜市绿鸦河南堤小区xx幢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二、被执行人李向凡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向凡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向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的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