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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文翠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翠,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678号原告张文翠,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陶晶,局长。原告张文翠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翠诉称,被告没有证据,违法拘留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对原告作出拘留14天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张文翠主张被告东城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却未提供行政拘留决定存在的有效证据,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