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葛梅英与高宜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梅英,高宜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葛梅英,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步红,居民。被告高宜秀,居民。委托代理人沙卫宏,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梅英与被告高宜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梅英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葛梅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胜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从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