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义清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清,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46号原告张义清,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董事长。原告张义清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义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