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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义清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清,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46号原告张义清,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董事长。原告张义清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义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