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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梅某某,住方正县。被告滕某某,住方正县。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滕某某自由恋爱,于1997年03月27日登记结婚,1998年02月07日生育一名男孩腾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滕某某离婚,婚生男孩腾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滕某某未出庭,未答辩。原告梅某某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证据一、结婚证,意在证明1997年03月27日,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复印件,意在证明被告滕某某与原告梅某某于1998年02月07日生育一男孩腾某某。证据三、方正县方正镇城郊村证明,意在证明被告滕某某已不在城郊村居住,在外打工,不知在何处居住。证据四、证人腾某某证言,意在证明其父亲滕某某与其母梅某某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和,其父有外遇,自2014年11月份,其父离家至今未归。被告滕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滕某某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7年03月27日,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登记结婚。1998年02月07日生育一男孩腾某某。2014年11月,被告滕某某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滕某某不尽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离家出走,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且被告在婚姻中具有过错,本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梅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腾某某由原告梅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