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晓与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许兵,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被执行人许兵。被执行人刘桂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利息505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75元,合计25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兵、刘桂华的银行存款257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