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郭小燕,系原告陈新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负责人:胡雄,。。委托代理人:樊杨,该××综合部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码:14211200610471071。被告: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负责人杨得朝,。。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城南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旺银,浠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码:31710011103627。原告陈新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浠水电信公司)、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视讯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小燕,郭存孝,被告浠水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杨,肖世祥;被告楚天视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周旺银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诉称,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在浠水县竹瓦镇双塘村路段,某货车通行时挂断二被告的架空电缆线,导致电缆线及钢线悬空,之后原告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被上述悬空线路挂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伤残9级,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原告损失较大,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6492.43元被告浠水电信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陈新受伤表示同情,但原告驾驶摩托车是跟随肇事货车之后,且速度过快,未注意观察,且没有保持适当车距,而且没有带安全头盔,此次事故成因原告本人负有过错,应该依法减轻被告责任。此外,第二被告电缆线搭挂该线路,应该与我公司同责。如果依道路通行责任,公路部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告损失计算中,误工费标准应该按照农业人口标准计算,因为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其没有相应摩托车出租的营运资格。另外,我公司已经垫付5万元医药费,应该抵减。被告楚天视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但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是在肇事车辆之后半小时通过该路段,我公司没有来得及采取相应措施。原告本人速度过快是事故主要原因,其存在过错,故应该减轻被告责任。同时我公司的电缆线挂在第一被告浠水电信公司线上,只有手指粗,最多只能承担10%的责任。另外,我方也已经垫付原告医药费1.7万元,其余意见与第一被告相同。庭审中,原告陈新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及妻子主体资格适格;2、原告所在村委会证明,内容为原告家庭成员关系,拟证明其主张被抚养人抚养费合法。3、浠公交证字(2015)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现场图和交警部分询问笔录。内容为,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在竹瓦双祠路段,一货车与横跨公路上方的电信及有线光缆发生挂套,导致钢线及电缆线掉落悬挂在公路上方半空,之后,当事人陈新驾驶鄂J×××××摩托车(载乘XX)经过该路段时,被钢线及电缆线绊倒,造成陈新及乘载人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货车当场逃逸。结论为由于肇事货车逃逸,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拟证明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4、竹瓦镇石佛村委会证明,内容为原告兄妹一共四人,目前有母亲王某需要赡养。拟证明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客观真实。5、原告代理律师对事故发生地村组组长所做调查笔录,内容为原告当时骑行摩托车,被线刮倒,线套在摩托车脚垫上,当时报警,交警及电信和广电都有人到了现场。拟证明事故发生真实情况。6、浠水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内容为原告伤情较重,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拟证明原告伤后治疗情况。7、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药费发票(复印件)2张,金额分别为32623.7元和70740.4元;浠水县人民医院住院费发票,金额为954.43元。拟证明原告住院医药费损失额度。8、浠水县嘉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1400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9级,赔偿指数24%,误工期为伤后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时间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120日;拟证明原告各项损失计算符合鉴定结论。9、事故发生地现场图片及测量电缆线垂直离地距离约3.9米。拟证明二被告架设电缆线低于国家相应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对上列证据,被告浠水电信公司对上述除证据9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紧随肇事货车之后发生事故,该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反应时间。对于证据9,该公司认为应该现场勘测,庭后法庭派员随原,被告一起到达现场,但因现场已经破坏,所架设电缆线在树上痕迹多处,当事人双方意见不一致,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导致无法确定电缆线的垂直离地高度。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浠水电信公司意见一致。结合双方举,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原告举证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9,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浠水电信公司当庭举证有:10、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内部任命文件。拟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11、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查通报,内容为协查肇事货车。12、交警部门询问笔录,内容为原告当时车速达每小时60公里左右,速度过快。且没有按照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第二被告电缆线搭挂第一被告线路。拟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及第二被告线路与第一被告线路一致,应该与第一被告同责。同时,该笔录内容反映,该线路未悬挂夜视反光标示。对上述证据,原告对证据11,12无异议。对证据13不予认可,认为车速没有过快,已经注意了安全。被告楚天视讯公司对证据11,12,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虽然搭挂电缆线,是征得其同意的,且主线是第一被告的,主要责任应该是第一被告。浠水电信公司当庭表示,其搭挂行为并未获得同意。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双方当庭陈述,本院可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19时许,在竹瓦双祠路段,一货车与横跨公路上方的电信及有线光缆发生挂套,导致钢线及电缆线掉落悬挂在公路上方半空,之后,当事人陈新驾驶鄂J×××××摩托车(载乘XX)经过该路段时,被钢线及电缆线绊倒,造成陈新及乘载人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货车当场逃逸。结论为由于肇事货车逃逸,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和第一及第二被告均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原告亦被及时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二被告分别向原告陈新预先支付5万及1.7万元医疗费用。交警部门事后对肇事大货车发出协查通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伤残9级。当事人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而致原告诉至本院。原告陈新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可确认如下:1.医疗费104318.53元(32623.7元+70740.4元+954.43元);2、伤残赔偿金52075元(10849元×20年×24%);3、误工费16874元(26209元÷365天×235天);4、护理费9445元(28729元÷365天×12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50元×52天);6、交通费1000元;7、精神抚慰金2000元;8、鉴定费1400元;9、交通费1000元;10、营养费1560元(30元×52天)元。11,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之子3125(8681÷2×24%×3年);原告之母2604元(8681÷4×24%×5年),合计198001元。本院认为,被告浠水电信公司及楚天视讯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方架设和搭挂电缆线路,应该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标准高度进行施工,并对于出现故障的线路,应当及时维修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通行安全。本案中,事故路段线路因第三方货车挂断电缆线路,导致二被告电缆线悬空且横亘在道路中央,加之线路上没有悬挂反光标示,极易对过往行人及车辆造成安全隐患,二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二被告作为该电缆线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新在事故中,未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及适速行使,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二被告责任。二被告辩解理由正当,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电缆线路混同,无法分清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线路权属,在本次事故中,共同套挂原告,属共同侵权,依法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过错行为,可以减轻二被告20%的责任,其他损失,应当由二被告各承担40%的侵权责任,且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肇事货车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新各项损失的40%,共计人民币79200.4元。扣除其已经预付50000元,还应赔偿29200.4元。二、被告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赔偿原告陈新各项损失的40%,共计人民币79200.4元。扣除其已经预付17000元,还应赔偿62200.4元。上述判决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且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新负担36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负担720元,由被告湖北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负担720元。该款项亦限于上述期限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