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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京京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兽医院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京京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兽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纱厂路一巷。法定代表人:吴学进,该兽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阳市京京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京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龙安区兽医院(以下简称兽医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京酒店申请再审称:兽医院与安阳津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润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兽医院与京京酒店签订的担保合同日期都是在2010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错误。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盖章证明可以证明京京酒店涉及非法集资的事实,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应当驳回兽医院的起诉。京京酒店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签收开庭通知的员工身份不明,不应该视为京京酒店收到了开庭传票。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故申请再审。兽医院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京京酒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京京酒店与兽医院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兽医院在2014年3月6日提出诉讼时京京酒店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人民法院虽然错误认定了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但该错误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京京酒店在本案中为津润公司提供了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京京酒店涉嫌非法融资不等同于津润公司涉嫌非法融资,京京酒店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也不符合驳回兽医院起诉的适用条件。京京酒店否认开庭传票回执联收件人董海英不是其前台工作人员,因该邮政快件系本案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京京酒店在一审人民法院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地址而邮寄的,因此在京京酒店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京京酒店辩称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京京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市京京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