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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1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陆某在东台市某区某公司门口与沈某发生口角并揪扭、殴打,期间被告人陆某踢沈某并致其右腿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陆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陆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陆某在东台市某区某公司门口,见其表姐夫唐某等人与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沈某夫妇因琐事争执。被告人陆某遂与沈某发生口角并揪扭,后被告人陆某用脚踢沈某腿部,致沈右腿受伤。经鉴定,沈某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沈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花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视听资料,东台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及收条,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爱红审 判 员  冯友林人民陪审员  胡棱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希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