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终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立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王立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代表人雷文化,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雪芬,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三。委托代理人何李刚,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上诉人王立三委托代理人何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19时,张沿沿驾驶王立三所有的豫P×××××号车在修××镇驴坊施工时将该车的大臂闪断。经委托评估,豫P×××××号车的车辆损失为201400元。在评估过程中,王立三支出评估费用13000元。另查明,王立三所有的豫P×××××号车在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4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16日2015年5月15日。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李勇将受益权转移给王立三。原审法院认为,王立三与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立三作为豫P×××××号车车辆的所有权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李勇将受益权转移给了王立三,该车在合法的使用期间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故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王立三车辆损失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立三214400元(车辆损失201400元+评估费13000元)。二、驳回王立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由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负担。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与王立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王立三所有的车辆在吊运货物时绳索断裂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赔偿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况且鉴定费用不是事故直接导致,故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鉴定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让王立三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王立三辩称,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与王立三之间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王立三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王立三的损失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是为确定财产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也是王立三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该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与王立三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立三所有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王立三的车辆在吊运货物时绳索断裂造成了车辆财产损失,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王立三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上诉称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立三支付的鉴定费用是为鉴定车辆损失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应该有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十四条对此费用承担有明确规定,故对于太平洋财险贵阳公司上诉称鉴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该赔偿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