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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殷松友申请执行张浩名、刘校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松友,张浩名,刘校枝,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00-1号申请执行人殷松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张浩名,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刘校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王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执他字第00029号委托执行函及(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浩名、刘校枝、王权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7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29日止的利息、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69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浩名、刘校枝、王权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0950元、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29日止的利息、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