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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洪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图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9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曾用名“阿兴”,男,1995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李苇行政村大王庄**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某街道金沙社区上廖村伺机作案。当他发现上廖村荣辉某公寓A栋西侧一民宅一楼停放着一部电动自行车时,即上前用菜刀撬车锁。不久,巡防员梁某某等人路经此地,发现并将王洪图王某某抓获,当场从王洪图王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扳手两把、菜刀一把。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3元。另查明,2015年7月5日晚,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山地自行车一部。王洪图王某某被抓后带领公安人员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一废品回收站缴获该部被盗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菜刀、扳手等物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5)299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图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扳手二把、山地自行车一部,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依凡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