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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司与金宽云、李根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宽云,李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俊。被执行人金宽云,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李根生,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金宽云、李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九证执字第1058号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吉九证执字第1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审 判 员  祝希发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