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聪,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聪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莫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以威胁的方式,先后多次在不同地点勒索被害人黄某(1997年1月出生)、杜某(1996年6月出生)、梁某的财物。2014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莫聪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佰乐商场对面车站向被害人黄某索要钱财被拒后,用砖头打伤被害人黄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稍后,公安民警将留在案发现场的被告人莫聪抓获归案,并起获作案工具红砖块1块。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莫聪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被告人莫聪持凶器伤害、多次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莫聪判处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聪当庭表示对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敲诈勒索罪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其没有敲诈勒索,黄某、梁某、杜某三人是同学,其与黄某、梁某、杜某是朋友关系,其于2011年认识黄某和梁某,和杜某接触较少,其是通过黄某认识梁某、杜某,经常一起出去玩,其多次找黄某索回被欠的钱,其有找过黄某拿钱五六次,因为其和黄某平时都是一起上网,其有时候没钱买烟、需要钱上网,每次是几十块钱零钱,其事后还了,如果黄某没有钱,其就会找梁某要钱,要过三四次,都是十几块,其没有找杜某要过钱,其和杜某没有单独会面过,杜某让其八点去他家却不在家,杜某妈妈询问其杜某是否欠钱,其跟杜某的妈妈说是帮杜某垫付了吃饭的50元,实际是杜某打牌欠其的钱,杜某妈妈给了其50元,其后没有再去过杜某家,其2014年11月15日当日是因其妈妈催其订购火车票,黄某欠其1000元,只还了100元,其急于用钱就找黄某要回钱,黄某抵赖还用言语刺激其,其才情急下拿砖头打其,其打完意识到错误后叫黄某报警,黄某先叫了他叔叔过来,其被打后,其叔叔才报警,其怀疑是黄某被打怀恨在心才要报复其,说其敲诈勒索,其没有威胁黄某、梁某、杜某三个人,黄某说其敲诈过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黄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经济来源,其向梁某借过的自行车是被人偷了,其没有银行卡,梁某说的超过100元的基本上是转交其妈妈往梁某银行卡上打的钱,其2013年在湖南、浙江,其是大概2014年3月份才回到花都。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莫聪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佰乐商场对面车站向被害人黄某索要钱财被拒后,用砖头打伤被害人黄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安民警将留在案发现场的被告人莫聪抓获归案,并起获作案工具红砖块1块。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新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关于抓获经过的补充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5日接报后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佰乐商场对面的公交站传唤在现场的被告人莫聪。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红砖色、长20厘米、宽10厘米的红转一块。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伤)字[2014]32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检验见黄某左顶部一处挫伤,大小为1.2×0.6cm,左肩背部见一处挫伤,大小为0.6×0.2cm,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法医学伤情检验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的头部及左肩背部挫伤,属轻微伤。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某出生于1997年1月,梁某出生于1995年5月。6、被告人莫聪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聪出生于1991年4月2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5日晚上,我接到莫聪的电话说有急事,我就问他在电话里谈行不行,他就说不行,叫我去花都区大华村佰乐广场等,我就和梁某过去找到他,在佰乐广场对面的公交车站旁看到他后,他就说在杨屋偷东西被抓住,然后他就逃出来,向我拿100元逃跑,我就说没有钱,他说我有办法,叫我问家里拿钱,我就说天天都拿100元,你以为我父亲是李嘉诚,然后他就让我向朋友借,借到后他以后还。我就说没有,并且说我自己都没有饭吃,说你以后都不要找我。他就说他是我的朋友,朋友没有饭吃你都不理,说我不当他是朋友,我就说你以后都不要找我,他就说我绝,然后他就在巷子里面找到一块砖头,就拿起来打我,并且用砖头拍我的头部,然后就用拳脚打我和用脚踢我,把我打到电线杠上,我就推开他,他又拿起砖头拍我的头部,当时梁某一直在拉开他,后来把他拉走,他就说我说话这么绝,他就叫我叫家里人过来和报警,我就打电话叫我叔叔过来,我叔叔过来后就叫我报警,警察到来了解情况后就叫我先去医院,他就被派出所带去派出所。被害人黄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莫聪。另被害人黄某对砖头进行了签认。8、被告人莫聪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5日晚上20时30分许,我打电话约黄某出来谈一下,想叫他还钱给我找工作。我们就约到花都区佰乐超市门口,过了约10分钟他就和梁某一起来到,我叫黄某还钱,他就说没有,黄某带我走到佰乐广场对面的商店门口找到我们都认识的朋友曾培锋,黄某打算向曾培锋借钱还给我,曾培锋说没有钱借给黄某就离开了。我们在原地谈还钱的事,我叫黄某向家里拿,黄某说自己的生活费都不敢问家里拿,我对黄某说你无论怎样都要把钱还给我,我们吵起来,黄某说你的钱我是不会还的,跟着我用右手拳头打黄某的头部,黄某用拳头殴打我的头部,双方纠缠在一起。我看到旁边有一块砖头,随后右手拿起砖头打在黄某左边头部,旁边的梁某就拉住我叫我们不要打,并且说大家都是朋友,我停下来随意把砖头扔过去,并叫黄某报警和叫他家人到来,在等警察到来期间我看到黄某头部流血,警察来到了解了情况后就叫他去医院,并将我带到派出所调查。因为黄某欠我800元,我叫他想办法还给我,后来他就说不还,我就动手打他。我是在2014年10月15日17时30分许在茶园路红珊瑚网吧内借了现金人民币900元给黄某,约定当天晚上还给我,但黄某没有在当天晚上还给我。大约过了两个星期,黄某还了100元给我,还欠我800元。借钱给黄某没有写借条。当时我是用拳头打他的,后来他还手我就在旁边捡了一块砖头想吓喊他,但是招过去的时候砸到他的头部,并且也流血了。我的右脸部被刷伤,右手手背也刷伤,右脚膝盖也刷伤了,都是皮外伤。他的头部被我用砖头砸到流血了,具体伤势怎样我不清楚。被告人莫聪对砖头进行了签认。(二)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莫聪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以威胁的方式,先后多次在不同地点勒索被害人黄某、杜某、梁某的财物。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杜某出生于1996年6月,黄某出生于1997年1月,梁某出生于1995年5月。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莫聪是我的朋友。他自己没有地方住,没有饭吃,他就叫我给钱他吃饭。他平时都问我拿钱用。他有威胁我。他说我不给钱他就砸我家的房子,和打我的家人。我一共给了他差不多有一万了。我认识他有4年多了。他是在今年年头见到他后他就开始问我拿钱了。我一般都是给50元、100、有时候多的就给多一点,有一次给了他3000元。他是直接问我拿来用。莫聪大部分是在我家楼下、大华市场、公益市场、茶园市场这四个地点敲诈我,每次的时间我不记得。莫聪每次敲诈我,没有具体的数额,我身上有多少就拿多少,有时给我留几元,最多一次问我拿3000元人民币。我被莫聪敲诈了约10000元人民币,以及一台杜某借给我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是一辆“死飞”自行车,粉红色,据杜某反映该辆自行车是2014年年初以1400元人民币购买的。以前没有伤害过我,昨天他用砖头打我。2012年7月份,他就开始找我要钱,到现在已经要过很多次,每次要的钱数不等,有时10元,有100元,最多的一次要了我2000元,到现在莫聪向我索要了一万多元。具体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在2013年2月份在花都区星城购物广场附近,莫聪向我索要了2000元,我给了他2000元。还有一次在2014年10月份,在花都区茶园市场对面的红珊瑚网吧,莫聪向我要了500元,我给了。其他莫聪向我索要的情况我记不清楚了,有时每天向我索要10多元,有时每个星期向我索要100元。我当时在读初中,莫聪威胁我,如果不给他钱,他就会打烂我家的窗户,或者会殴打我的家人,我害怕,我就给他钱了,也不敢和家里人讲。莫聪敲诈勒索梁某时我在场,但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我都记不清了,也记不清勒索了梁某多少钱。因为莫聪没有手机,他每次找梁某都是要先找我之后叫我和梁某联系的。被害人黄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莫聪。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5日下午,我在大华市场对面的马路边被莫聪敲诈勒索,他问我拿150元人民币,当时我没有给他。2012年至今他约敲诈勒索了我8次,具体的时间地点,我记不清了,有一次他说,我知道你住在哪里,如果你不给我,我就到你家去,问你家人拿,我前后一共给了莫聪约1000元人民币。当时我跟我朋友黄某一起的,当时莫聪也有问黄某拿钱,黄某不给钱莫聪,莫聪就像发疯似的打黄某,打了黄某的头部,打完之后莫聪就走过来很大声的说:如果黄某报警,就去搞他女朋友,莫聪走了之后,黄某就报警了。莫聪跟我是认识了1至2年的朋友。他每一次问我拿钱,都说如果不给就去我家里问我家人拿。我从2013年3月份开始至今多次被莫聪敲诈勒索。我一共被莫聪敲诈了七次。莫聪说如果我不给钱他,他就威胁我家人人身安全。2013年3月份我在马某三街被莫聪敲诈人民币150元,2013年7月份我在大华市场一奶茶铺内被莫聪敲诈人民币200元,2013年11月份我在大华篮球场被莫聪敲诈人民币100元,2013年12月份我在东骏花园内被莫聪敲诈人民币30元,2014年3月份我在东骏花园旁士多店门口桌球台被莫聪敲诈人民币500元,2014年4月份我在花都广场被莫聪敲诈人民币50元,2014年10月份我在新力网吧门口被莫聪敲诈人民币100元。2013年7月份、2013年12月份,2014年3月份和2014年10月份我被莫聪敲诈时黄某在场看见,2014年4月份我被莫聪敲诈时黄某与杜某在场看见。我被莫聪敲诈了人民币1130元。我多次看见莫聪向黄某与杜某勒索钱财,具体时间地点不记得了。被害人梁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莫聪。4、被害人杜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5日12时在茶园市场附近被一名男子敲诈勒索,这名男子叫莫聪,莫聪勒索我400元人民币,并说:如果我不给就问我家里的人拿,当时我给了400元人民币给他,到了2014年10月28日,在用大新城附近,他问我借了一台粉红色的单车,价值约1400元人民币,然后莫聪又以各种理由前后约敲诈勒索了我10次约4000元人民币,因为次数较多,有一些的时间跟地点我都忘了,每一次都说:如果我不给就问我家里的人拿。莫聪跟我是朋友。我一共被敲诈勒索了约4000元人民币。莫聪每一次都是说:如果我不给钱他,他就问我家里人拿,所以我就给他了。时间具体我不记得了,一般是在茶园市场和在我家里附近。莫聪没钱的时候就回来问我拿,次数大概约有10次,我说我没钱,他就说过去我家里问我家里人拿,之前莫聪有到过我家里问我父亲拿钱,就以我借了他钱为由问我家里拿钱,向我父亲拿了50元;我就怕他经常到我家里拿钱,麻烦到我家里人,所以他问我拿我就给钱他了。莫聪一共敲诈勒索了我差不多10次,金额大约有2000多元,我之前有借过一部自行车给莫聪,昨日黄某问莫聪我那台自行车在哪里,莫聪就跟黄某说不见了,我估计是莫聪拿了去卖,自行车是今年年初时以1400元人民币购买的。莫聪每隔几天就会敲诈勒索我一次,至于其他人也是隔几天就敲诈勒索一次,最后一次敲诈勒索我是上个月中旬的时候。黄某和梁某也有被莫聪敲诈勒索过。平时我和他们在一起的时候,莫聪没有钱用就过来问我们其中一个拿钱用,然后隔了几天,又回再问另外一个拿钱用,据我知道,黄某和梁某一起共被莫聪敲诈勒索不低于10次,具体金额我就不清楚。约有2000多元现金,平均每次给他100多元,最多那次给了他300多元,还有借给了他一辆红色的自行车,但他说不见了,我估计也是卖掉了,自行车价钱大概在1400元左右;一般我都是在网吧(红珊瑚网吧)给钱他的,有时候就在街上,没有固定的地方。他说我不给就直接到我家里问我家里人拿钱,我不想麻烦到我家里人,所以每次也按照他的意思给钱他。我被莫聪勒索了1000多元不到1200元,大约超过了10次。具体第几次我忘记了,我印象深刻的几次是在2014年6-8份莫聪是在红珊瑚网吧内以没钱花的理由问我敲诈勒索50-100元,当时他说如果我不给他钱,他就问我敬爱理人要或者叫还我妹妹,莫聪以同样的方式敲诈我4-5次,每次都给他50-100元;还有一次,2014年9月份,莫聪也是在红珊瑚网吧以没钱花费和住宿的理由,再次对我进行敲诈,那次由于我没有钱给他,因为他知道我家住哪里,他就直接上到我家,和我妈妈说我欠他的钱,要求我妈妈替我还他钱,我妈妈就给了莫聪大约50元。被害人杜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莫聪。5、被告人莫聪的供述和辩解,我没有敲诈黄梓杆钱财。我今年10月份没有工作后有找他们要过钱,但是没有威胁过他们。因为我没有工作,就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向他们借点钱。向他们索要都是几块钱,用来打电话和吃饭。我于今年10月15日在红珊瑚网吧里面借了800元给黄某,他说当晚就会还给我,但是当晚他没有还给我,于是我过一两天就找他还钱,他还过100元给我就没有再还过了,我总共找过他5次要求他还钱。我没有向杜某索要过钱财。因为黄某说梁某欠他钱,我每次找黄某要求他还钱他就叫我找梁某要,所以我总共找梁某要过约5次钱。向他们索要钱财时基本上就只有我跟黄某以及梁某三个人在场。我每次都是没有钱吃饭了就找他们说我没钱吃饭了,让他们先还一点钱我吃饭。我向黄某要过5、6次钱,具体的日期记不清楚了,记得有一次我打电话给黄某说没有钱,叫他过来给我10块钱,这次黄某叫了杜某过来,我当时在茶园市场对面的红珊瑚楼下的士多店,杜某给了我五元钱。还有一次是我打电话给黄某要钱,他也是叫杜某过来公益村公益电话给我10元钱,我付了3元电话费,还剩余的7元给了杜某。还有一次在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东骏花园黄某家里楼下我问他要了100元,还有两次在红珊瑚网吧向黄某要了两次钱,一次是20元,一次是15元,黄某都给了我钱。黄某亲手给我的这三次,梁某都在场。杜某给我的两次,有一次是杜某和他女朋友一起来的,一次是他自己来的。我一般是以没有钱吃饭找黄某要钱,都没有说恐吓的语言。我是从今年9月开始(具体日期忘记了)我向梁某要了三次钱,每次都是要了10多块钱,是以没有地方睡觉想找钱去上网通宵为由赵梁某要钱的。有2次是在红珊瑚网吧问他要的,有1次是在公益市场问他要的,我问梁某拿的三次钱黄某都在场。我没有找杜某要钱,我是找梁某借了杜某的自行车,是在今年10月底借的,过了一个星期我在杨屋村把自行车丢了,我还没有赔钱给杜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聪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聪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尚未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莫聪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莫聪持砖头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应相应惩处。被告人莫聪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毕钊良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