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艳等二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张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艳,女,于2015年3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翔,男,于2015年3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艳、张翔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432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送达被告人吴艳、张翔。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6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顺顺、丁莎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艳、张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艳伙同其丈夫张翔预谋后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购物广场,由张翔在楼下等候,吴艳进入万尚百货大楼某某阁店铺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柜台撬开,将柜台内的4个翡翠手镯、2个翡翠挂件、3条G18k项链盗走。随后,吴艳、张翔二人到古董交易市场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7,8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对上述事实及盗窃罪的罪名,被告人吴艳、张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张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吴艳、张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432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吴艳、张翔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超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人民陪审员 郝静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