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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钰琴与陈明才、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钰琴,陈明才,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杨钰琴,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延平区。被申请人陈明才,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延平区。被申请人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杨钰琴因与被申请人陈明才、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明才、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林小双以其所有座落于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2幢301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钰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明才于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6幢2201室(xxxxxxx)价值300000元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光天于于延平区杨真中路26号501室(xxxxxxx)价值150000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延平区九峰路19号(xxxxxxx)、延平区环城中路229号(xxxxxxx)价值300000元房产。四、查封担保人林小双于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一期)2幢301室(xxxxxx)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汉增审 判 员  王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