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杨荣卫、陈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杨荣卫,陈建英,闻文华,黄巧凤,谢铭,张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卫。被告:陈建英。被告:闻文华。被告:黄巧凤。被告:谢铭。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荣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叶科技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韩佳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