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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云鹤与孙慧、邱怀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26号原告周云鹤。被告孙慧。王冬梅。被告邱怀祝。原告周云鹤与被告孙慧、王冬梅、邱怀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邱怀祝、孙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慧、王冬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2日,孙慧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50万元,被告邱怀祝作为连带担保人,共同出具借据一份,借期6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慧辩称,给过8万元利息,分了3次,借款属实。被告邱怀祝辩称,我是担保人,对担保没有异议。我没有还过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孙慧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邱怀祝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周云鹤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期限暂定陆个月,利息月息贰分,请打入农行卡6228481058312827279孙慧,此据借款人:孙慧(签名)2014.10.12担保人:邱怀祝(签名)2014.10.12”。借款时被告孙慧、王冬梅系夫妻关系。借款后,被告孙慧支付过8万元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孙慧向原告借款,该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已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发生在被告孙慧、王冬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负有返还的义务。被告邱怀祝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依法对主债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慧、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云鹤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照本金50万元,月息2分即年息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付的8万元应当予以扣除)。二、被告邱怀祝对被告孙慧、王冬梅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学聪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