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友与被执行人曹占鉴、翟永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友,曹占鉴,翟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孙友,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占鉴,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永兰,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占鉴、翟永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曹占鉴、翟永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