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小英与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王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小英,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王松,丁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英。被执行人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被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丁娟英。申请执行人叶小英与被执行人金华森丽源服饰有限公司、王松、丁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9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