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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柯月宝与咸宁恒信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月宝,咸宁恒信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46号原告柯月宝,个体工商户。被告咸宁恒信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月宝诉被告咸宁恒信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月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月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月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月宝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桢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