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霖雄与赵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霖雄,赵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谢霖雄,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峰,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文,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谢霖雄与被告赵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霖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霖雄诉称:被告赵振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原告交付后,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5年6月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赵振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霖雄为经营润滑油商家,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润滑油,2015年4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27000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并书面约定该款于2015年6月前还清。因被告赵振文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货款,原告谢霖雄遂于2015年8月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谢霖雄提供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出具的借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7000元,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的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时间从货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1起计算。被告赵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霖雄货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被告赵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健涌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