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龙某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晓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