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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文林诉何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林,何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黄文林,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尤鹏远,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宴,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黄文林诉被告何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75元,由原告黄文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薛 琼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嘉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