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X杰与被告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教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杰,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苏行初字第20号原告周X杰,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苏仙区苏仙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号,身份证号432927197705XXXXX。被告郴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南路。法定代表人庹X军,该局局长。被告XXXX附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X平,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杰与被告郴州市教育局、XXXX附小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周X杰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杰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文勇军审 判 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