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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XX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XX平,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0)古蔺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刘国强申请执行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国强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XX平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亦无被执行人XX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平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XX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亦无被执行人XX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国强发现被执行人XX平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古蔺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