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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玉海诉金玉房地产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玉海,男。委托代理人韩艳,女,系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继平,职务经理。原告王玉海诉被告金玉房地产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秋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艳到庭参加诉讼,金玉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海诉称,被告金玉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学府民居小区期间,先后在原告王玉海处加工钢筋,共欠其加工费128800元,金玉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为王玉海出具欠据,约定于同年7月1日付清欠款,如无现金给付用学府民居1区2号楼18号车库做抵押。逾期,经王玉海多次索要,金玉房地产公司未给付。为此,王玉海诉至法院,要求金玉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的加工费12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玉房地产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被告金玉房地产公司因拖欠原告王玉海钢筋加工款及工资款,于2013年1月12日为王玉海出具欠据,金额为128800元,约定于同年7月1日付清欠款,如无现金给付用学府民居1区2号楼18号车库做抵押。逾期,经王玉海多次索要,金玉房地产公司未给付。为此,王玉海诉至法院,要求金玉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的加工费及工资款12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王玉海提供了金玉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出具的128800元的欠据一份,证实金玉房地产公司现尚欠王玉海加工费及工资款1288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玉房地产公司拖欠原告王玉海钢筋加工费及工资款128800元,并出具了欠款的凭据,理应及时偿还。故王玉海要求金玉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128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金玉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玉海钢筋加工款及工资款共计128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 秋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