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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2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小冰与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冰,林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779-2号原告: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大亮,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昌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冰与被告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川A186**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冰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小冰所有的川A18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原告陈小冰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