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合秀与李士雷、李清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合秀,李士雷,李清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秀,农民。委托代理人:隋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锋,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合秀因与被上诉人李士雷、被上诉人李清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合秀及其委托代理人隋贺,被上诉人李清锋及与被上诉人李士雷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魏秀蕊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