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通州区兴仁镇金辉钢管租赁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21号申请人通州区兴仁镇金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长林桥村**组。业主贾金辉。申请人通州区兴仁镇金辉钢管租赁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3946608、面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南通飞润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益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通州区兴仁镇金辉钢管租赁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