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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某乙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治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法定代理人彭某业。委托代理人孙栋。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少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甲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后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2007年7月29日生育原告孙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彭某与被告孙某甲协议离婚,约定孙某乙由彭某抚养,孙某甲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孙某乙抚养费800元至其满18周岁时止。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彭某与被告孙某甲的离婚协议,被告应从2014年7月起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孙某乙抚养费。被告孙某甲辩称其与彭某曾于离婚后约定2014年7月1日前提前按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也已按每月500元标准将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的抚养费支付完毕,但未提交收条、打款记录等给付钱款的相关证据,该院对此相关意见不予采信,故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月间,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5600元。关于原告孙某乙提出的要求将每月抚养费增长至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时距离彭某与孙某甲协议离婚的时间较短,原告又未能提交原告需求显著增长或被告收入显著增加的相关证明,该院综合考虑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后认为,彭某与孙某甲约定的每月800元抚养费标准与当地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相关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至4月间的抚养费,共计2400元;自2015年5月起,每月还应按800元的标准继续给付抚养费至原告孙某乙十八周岁时止。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孙某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乙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间的抚养费8000元。二、自2015年5月起,被告孙某甲每月给付原告孙某乙抚养费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孙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核实其已交抚养费7000元的事实,并改判孙某乙由上诉人抚养。其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一审未出庭,未能和上诉人对质,要求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出庭,摆平事实真相。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是协议离婚,要求重新协议,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不要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抚养费。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约定被上诉人由其母亲抚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上诉人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仅在3个月前付了500元到被上诉人邮政储蓄卡上),上诉人以需要结婚和抚养老婆和孩子、父母等理由拒不支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离婚之后,到现在已经再婚2次,显然对家庭极不负责,对感情不严肃,孩子跟上诉人生活将不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且被上诉人的外祖母一家对孩子极为爱护,孩子在外祖母家非常××地成长,被上诉人随其母亲生活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上诉人孙某甲和被上诉人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彭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孙某乙由彭某抚养,孙某甲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孙某乙抚养费800元至其满18周岁时止,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给付抚养费,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已给付抚养费,原审法院依据协议判决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孙某甲上诉称其已给付抚养费7000元,请求彭某出庭对质,因被上诉人已委托代理人到庭明确表示未收到上诉人的抚养费,上诉人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孙某甲上诉请求改判孙某乙由上诉人抚养,因本案是抚养费纠纷,上诉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依法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