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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庆喜申请执行陈彦刚、孙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喜,陈彦刚,孙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喜,男,51岁。被执行人陈彦刚,男,40岁。被执行人孙素芹,女,63岁。赵庆喜与陈彦刚、孙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庆喜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彦刚、孙素芹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庆喜与陈彦刚、孙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