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与XX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良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兵,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XX生,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XX生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汪兵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叶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