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通与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通,顾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高通。被告顾庆。原告高通与被告顾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通诉称:被告顾庆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1月底归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顾庆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顾庆归还原告高通借款2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顾庆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顾庆向原告高通出具借条原件1份,载明“今向高通借人民币20000(贰万圆整)”,被告顾庆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字。被告顾庆至今未归还,故原告高通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高通主张被告顾庆欠其20000元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顾庆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顾庆归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顾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高通借款20000元。履行方式: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帐号:45×××14)。如果被告顾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顾庆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王 月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