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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大汉型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晨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汉型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晨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汉型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郴州市晨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汉型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郴州市晨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郴州市晨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