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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菊莲与被执行人王玲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菊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玲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玲珍协助申请人王菊莲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玲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玲珍丈夫景某某(已故)所有的泾川县商业局家属院楼房一套,附带碳房一间(面积55.35平方米),过户到王菊莲名下。二、申请人王菊莲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