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于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食于2011年7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静,澄迈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电子秤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以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邱某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华锋审 判 员 王定辉审 判 员 韩香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卢骥征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袁华锋撰稿:袁华锋校对:李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印制(共印3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