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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琼秀与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秀,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赵琼秀,女,195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明东(系原告儿子),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3组。法定代表人徐军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琼秀诉被告攀枝花市利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琼秀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