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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冉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冉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王伟,男,生于1976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冉奇龙,男,生于1974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冉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