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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文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文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雯雯,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卢培杰,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芦文健,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文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文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芦文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雅思客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