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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彩虹、曾水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虹,曾水梅,张晓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虹,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曾水梅,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张晓渊,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水梅、张晓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