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5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民诉被告裴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民,裴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5680号原告刘相民。委托代理人刘杰、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顺。原告刘相民诉被告裴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相民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