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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5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民诉被告裴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民,裴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5680号原告刘相民。委托代理人刘杰、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顺。原告刘相民诉被告裴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相民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