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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与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异字第23号案外人杨玉芳,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黄龙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杨玉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玉芳称,1998年4月21日,其向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融武公司”)购买了地下室一个车位(现为25号车位),实用面积为22.78平房米,总价款人民币10万元,有房产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为凭,其向融武公司购买车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产权明晰,且所购买的车位长期以来已由其占用、使用,只是融武公司已于2004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致产权证书至今无法办理,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对上述事实也是明知的。故请求依法中止对属于其所有的车位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1998年4月21日,案外人杨玉芳向融武公司购买了地下室车库B-2-5轴靠5轴线,实用面积为22.78平房米,建筑售价面积31.55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转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融武大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融武大厦所有的融武大厦地下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融武大厦所有的融武大厦地下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本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014)××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房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外人杨玉芳虽以立合同形式受让被执行人融武大厦地下室车库B-2-5轴靠5轴线,但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该财产至今仍登记于被执行人融武公司名下,故本院依法查封该财产并无不当。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玉芳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自: